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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9:27: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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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指导粮食行业广泛开展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规范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实施和管理,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实现国民经济长期持续发展,要依靠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人才和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各级粮食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人才观,把开展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作为粮食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关健性工作来抓。要通过加强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能力和自觉性,为实现依法管粮创造有利条件,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全面促进粮食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严格执行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做好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培训教程的推广、使用工作
2005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粮食局联合颁布了粮油保管员等7个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同时,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组织编写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竞价交易员等职业技能培训系列教程已陆续出版发行。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做好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培训教程的推广和使用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掀起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热潮。
各级粮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按照标准设置岗位职责,对技术岗位人员职业道德、知识水平和基本技能提出明确要求,促使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水平。行业协会、职业技术院校以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贯彻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并依此制订和调整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将标准的要求落实到人才培养工作中去。鼓励采用粮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教程进行教学,不断研究探索有效的教学方法,在行业内普及职业技能培训,为行业多培养高技能人才。
三、切实加强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为做好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加强对承担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要积极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粮食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以及企业在职业技能培训中的作用,把继续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扶持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尽快形成等级配套、工种齐全、行业协会和职业技术院校及培训机构、企业相协调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格局。
为适应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的需要,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协调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地区、粮食品种及仓储、加工业等布局登记备案了一批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基地(见附件)。这些培训基地主要承担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工的培训工作。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托行业协会、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和企业,严格按照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合格的师资、足够的教室和实训工位等条件,设立培训基地,主要承担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中级工以下人员的培训。培训基地要在组织领导、教学管理、设施管理等环节建立起严密、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以提高培训工作质量和效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培训基地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培训基地进行考核评估,不断提高培训能力和水平,严把质量关。
四、认真开展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技能培训的实用性、针对性
行业协会、职业技术院校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师资,面向行业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要以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理论知识、操作技能为主要培训内容,使其达到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职业技能培训的目标是为行业特别是企业提供优质的技能培训服务,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因此,各培训基地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粮食行业对职业技能培训的需求。在职业技能培训内容上,要结合生产一线的实际情况,灵活设置学习内容,实行订单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达到学以致用、学用结合的效果;在培训目的上,要重视受训者职业素质的培养,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要创新培训理念和方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发展远程职业培训,提高职业培训的质量和水平。
各有关单位、企业要坚持对技术岗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大力支持职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职工参加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竞价交易员、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等6个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以技能鉴定促进技能培训。特别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定编定岗,强化职工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和业务能力,从而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各有关单位也要利用现有条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尤其要定期组织生产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促使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制,逐步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并以此作为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五、严格执行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有关政策,确保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实行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强制职工参加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考培分开”的原则,不得以鉴定为由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提供培训服务时,要严格遵守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的培训收费许可制度和标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所收取的培训费用要按照相关财务制度,严格管理与使用,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职业技术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相关规定,扰乱培训秩序和违反有关收费标准和规定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其职业技能培训资格。
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经费投入,在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础上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将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在本单位教育经费中列支等有关政策,确保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首批粮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名单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印发潮州市2004年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办〔2004〕42号


印发潮州市2004年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潮州市2004年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潮州市2004年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强化社保基金的征缴,继续推进和完善市级统筹,实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目标,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对县区的奖励办法

(一)评分标准

1、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度增长15%(含15%)以上得30分;增长率未达到15%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2、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额(按地税实收数)比上年度增长25%(含25%)以上得30分;增长率未达到25%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2分,扣完为止。

3、实现社保基金收支平衡目标得30分。其中: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基金本年度收支综合平衡得15分;分险种各自平衡,每项险种得5分;没有实现平衡的不得分。

4、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100%社会化发放得10分;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分。

(二)奖励办法

奖励考核采取百分制。年终考核时,各考核单位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由市政府组织市财政、劳动保障、审计、地税等部门进行审查核实。经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的,奖励5万元;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奖励10万元。

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有关部门(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二、对参保单位的奖励办法

(一)奖励条件

1、认真执行《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切实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2、全年各项社保基金缴费总额在本地区列前5位。

3、实行全员参保,如实申报缴费工资,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4、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参保、退保、基金转移、申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事项,及时准确向地税及社保经办机构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二)奖励办法

参保单位年终考核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地税、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潮州市社会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并奖励1万元。

三、对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奖励办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推进《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实施,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完善市级统筹制度,及时调整基金征收及待遇支付标准,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积极追收历年欠缴社保费,确保全年任务目标的完成。市、县(区)财政按市直及各县、区社会保险费增收总额的1.5%拨给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作为奖励经费;对回收历年欠缴社保费,按回收总额的1%拨给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作为补充经费。

四、奖励经费来源与用途

对县、区奖励的经费由市财政负责支付;对参保单位及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奖励的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分级负责支付,不得在社保基金中列支。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社保工作经费及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私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保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私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保部



为了加强城市私房管理工作,1983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几年来,各地都在认真贯彻落实,并相继开展了私房产权登记、私房交易、私房租赁、私房修缮及私房纠纷处理等多方面的工作,城市私房管理工作有了很大进展。但是也存在一些问
题,如对私房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管理法规不完善,管理机构不健全,产权不清,房价失控,租赁关系紊乱,房屋失修失养现象在一些城市仍很严重等。
为了更好地贯彻《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私房管理工作,以适应当前改革、开放和搞活的新形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对城市私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国城市现有私房73000余万平方米,主要是住宅,约占城市住宅总数的26%。这是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管理好、维修好、使用好城市私有房屋,对于安定城市人民居住生活,促进住宅建设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
,支援社会主义四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地城建、房管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条例》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切实加强领导,真正把城市私房管理工作抓好。
二、全面开展城市私房产权登记和颁发所有权证工作。这是一项关系到贯彻执行宪法,保护公民个人房屋所有权的重要工作,也是私房管理工作的基础。各地应根据《条例》规定和我部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换证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充分准备,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采取
先易后难,分期分批的办法抓好这项工作。对于那些已完成登记发证工作的城市,要不失时机的建立变更、转移登记制度,加强经常性的产籍管理,及时掌握变动情况,防止清后又乱的现象发生。
三、加强私房交易市场的管理。各地要根据《条例》的规定,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私房交易市场的管理。要逐步建立或健全房产交易所,统一办理房屋买卖业务,同时应按照价值规律制定新的价格标准及私房交易管理办法。做到既有利于搞活房产经济,又防止
房价失控,使私房交易逐步走上正常轨道。
四、加强私房租赁管理。各地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私房租赁的管理工作,指导租赁双方普遍建立租赁契约(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当前普遍存在的房租偏低问题,要随着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进展,本着既不增加职工负担又考虑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积极而又慎重地逐步调整。与此同时,要加强对私房租赁的监督检查工作,注意防止高租或变相高租的发生。
五、维修好城市私有房屋,保障居住安全。要宣传动员私房房主,积极主动地修缮好私有房屋,同时要协助组织好工力安排和材料供应工作。当前私房修缮工作的重点是危险房屋,要尽一切努力防止倒塌伤亡事故的发生。对于那些修缮资金确实不足的,可商请职工所在单位给予支持和
帮助。
六、各地房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私房纠纷处理工作。有条件的城市,可建立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七、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私房管理机构。各地要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或单项规定,公布施行,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房管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房产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机构与人员都要保持相对稳定,以充分发
挥其作用。要逐步建立和健全管理机构,重视职工培训,以培养出一支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和房产行政管理经验的专业队伍。



1987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