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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车辆管理和防治车辆排气污染的通告

时间:2024-07-11 18:49: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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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车辆管理和防治车辆排气污染的通告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车辆管理和防治车辆排气污染的通告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营造良好的投资和人居环境,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发展的需要,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严格控制高排污车辆发展。
(一)苏州市区禁止发展燃油型助力车,中心城区禁止发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二)苏州市区停止发展微型普通客、货汽车。微型普通客、货汽车不再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具体停办期限由市公安局确定后公布。
(三)禁止从事过营运的外地客、货汽车和已使用5年(含)以上的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经法院依法处理至本市单位或个人的车辆除外。
第三条 加速在用高排污车辆的淘汰和控制,减少车辆尾气污染。
(一)机动车、燃油型助力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报废:
1.各类型汽车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的;
2.四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10年的;
3.二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8年的;
4.燃油型助力车使用满6年的。
(二)在用机动车、燃油型助力车排放检测采用以下限值:
1.在用汽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轻型车 CO≤3.5% HC≤700ppm
重型车 CO≤4.0% HC≤1200ppm
2.摩托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冲程 CO≤4.0% HC≤4800ppm
四冲程 CO≤4.0% HC≤1200ppm
3.燃油型助力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冲程 CO≤3.5% HC≤6000ppm
四冲程 CO≤3.5% HC≤1200ppm
在怠速工况下,汽车、摩托车、燃油型助力车的发动机排气中不应有可见颗粒物(黑烟排放)。
(三)禁止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油型助力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用燃油型助力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在年度检验或路抽检时尾气排放不合格的,必须进行修理。修理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强制报废。
第四条 鼓励未到年限的燃油型助力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提前报废。对主动将在用燃油型助力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提前报废的,按提前的时间给予经济补偿。
凡提前报废的车辆按提前一年报废的经济补偿额为基数,逐年递增50%。提前一年报废的各类车辆的经济补偿额为:
(一)燃油型助力车补贴400元;
(二)轻便摩托车、二冲程摩托车补贴600元;
(三)四冲程摩托车车价在10000元以下的补贴1000元,车价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补贴1500元、车价在20000元以上的补贴2500元。
(四)车价计算均以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价为准。
第五条 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开辟在用燃油型助力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交易专业窗口,减免各类税、费。
第六条 燃油型助力车、人力客、货运三轮车和机动车必须遵守以下行驶规定:
(一)每日7时至20时,禁止燃油型助力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在人民路通行,但允许横穿。本通告发布后,将逐年增加禁止燃油型助力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通行的道路。
(二)每日7时至20时,禁止人力货运三轮车在古城区内通行。
(三)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在中心城区通行。
(四)每日7时至20时,禁止非市区微型普通客车在古城区通行。
第七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的从业人员在营运过程中必须同时携带车辆行驶证、运营证和车工证,三证持有人的身份必须相符。禁止将客运三轮车转租、转包给他人。
第八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只能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停车候客,禁止游车拉客和在非等客地点停放。
第九条 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燃油型助力车,由公安机关发布报废公告,车主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上缴牌证,办理报废手续。逾期不办理报废手续,继续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按无牌无证车辆处理。
第十条 凡违反本通告关于人力客、货运三轮车营运、行驶、停放规定的,由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分别注销车辆营运证、牌照,并由公安机关按无牌无证车辆处理。
第十一条 本通告所指的古城区是指护城河以内的区域。中心城区是指东环路—南大外环路—东吴南路—越湖路—友新路—南环西路—苏福路—长江路—312国道—东环路—苏春西路—星明街—苏虹西路—星港街—机场路以内区域。
第十二条 本通告由公安、环保、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各县级市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第十四条 本通告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六月一日


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


教育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意见

(2003年9月8日)

教财〔2003〕6号


     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是培养学生劳动观点、劳动技能和创新精神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农村教育改革、提高教育为农服务能力的有效载体,是帮助改善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渠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主要任务

  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要确立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为深化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指导思想。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科学性、实践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要培养学生热爱劳动、尊重劳动的观念和劳动技能,增强学生服务农村群众、服务农村社会的责任感;要充分利用现有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等多种资源,积极开展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种劳动实践活动;要充分发挥劳动实践场所为农服务功能,大力推广先进农业科学技术,为农民群众脱贫致富服务。

  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要按照深化农村教育改革要求,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努力把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成为农业科技实验、优良品种繁育、先进科技示范、实用技术人才培养和农业技术信息咨询等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的场所。

  二、采取优惠政策,支持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优惠政策扶持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

  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多渠道地解决好农村学校勤工俭学场所建设问题。确需提供用地的,鼓励使用荒山、荒坡、荒地;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特别是农民承包的土地,应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改变农用地用途或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应保证不改变耕地用途,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学校要管好、用好勤工俭学场所用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各地在农村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中调出的土地、校舍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用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等各种资源,各级各类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要为农村学校的劳动实践提供方便。

  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增加的收益主要用于培养学生劳动技能,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改善学生生活。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因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收益增加而减少学校正常教育经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调剂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

  地方各级政府要支持、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出资支持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的建设。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把投资少、见效快、适合当地农村经济建设的科技项目引入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进行试验和推广,培养更多的科技示范户和致富带头人。

  三、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领导和管理

  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建设统筹规划,切实加强领导。要本着积极扶持、促进发展的原则,认真解决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与发展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予以落实。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督导、评估、考核、表彰等制度,重视劳动实践场所队伍建设,对因工作需要到劳动实践场所工作的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等方面应享受与其他教师的同等待遇。严禁向教师和学生摊派创收指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办好已有的劳动实践场所。要结合农村学校布局调整,加强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切实增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为农服务的能力。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发展工作。

  农村学校要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懂技术的教师到劳动实践场所从事管理和教学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劳动实践场所管理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培养兼有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不断提高劳动实践场所建设队伍的综合素质;要根据课程改革需要,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指导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确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劳动实践场所参加活动,不得随意增减劳动实践时间。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实践场所管理。

  有条件的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应积极主动承担学校富余人员的转岗分流任务,促进农村教育的发展与改革。

  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践要保证安全。要根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征,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实践活动。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指导。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成长的劳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实施意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奥运税务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奥运税务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奥〔2004〕42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奥运会税收政策,坚持和实践我局“四个一”地税理论,为北京市成功举办第29届奥运会提供高效支持与税务服务,提高地税系统奥运税务服务整体工作的统一性、专业性和规范性,打造地税服务品牌,市局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规范(试行)》(京地税纳〔2003〕42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京地税纳〔2003〕524号)的有关精神和规定以及奥运税务服务特点,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奥运税务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奥运税务服务是地税系统整体纳税服务体系的一部分,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各局应组织学习本《规范》的有关内容,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培养和提高税务干部的“奥运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为切实加强奥运税务服务工作打好思想基础。
二、本《规范》下发后,各局应认真贯彻落实《规范》的有关规定,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模式、加强内部协作,使地税系统上下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奥运税务服务工作。
三、各局依照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局奥运税务服务规范,并于2004年9月底之前报市局备案;市局每年应对奥运税务服务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市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奥运税务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坚持和实践“税收经济观、税收服务观、税收信息观、税收标准观”的工作理念,为贯彻落实国家奥运税收政策,保证各项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转,更好地为第29届奥运会各项涉及地方税收事宜的办理提供“公开、透明、集中、高效”的税务服务,规范税务服务行为,根据奥运税务服务的特点,并结合市局相关工作制度,制定本服务规范。
第二条 奥运税务服务的指导思想:支持和服务于北京市“以奥运经济带动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发展大局,以“为北京市举办奥运史上最出色一届奥运会提供一流税务服务”为工作目标。在“新北京、新奥运”的建设中,坚持和实践“四个一”地税理论,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模式,以现代化服务手段为依托,使地税系统形成服务奥运的工作合力,不断提高系统整体服务水平。
第三条 奥运税务服务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依法规范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市局相关工作制度要求开展税务服务工作,严格服务程序与时限、统一服务内容与标准,规范执法与服务行为。
公开透明原则。落实政务公开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将税收政策、工作制度、服务程序、服务标准等内容向纳税人公布,提高工作透明度,保证执法行为公平与公正,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简捷高效原则。充分依托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现代化技术手段,简化工作流程、缩短服务时限、创新服务模式,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税务服务。
个性化服务原则。在为纳税人提供普遍服务的基础上,根据纳税人的特殊情况及实际需要,对所有涉奥涉税事项,可以提供个性化援助服务。
第四条 奥运税务服务体系由市局和各区县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局)共同构成。
市局奥运税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奥税办)是市局为第29届奥运会组织者、参与者(以下简称涉奥纳税人)提供税务服务的专门机构和服务窗口,在依职责开展自身工作的同时,负责组织、指导与协调地税系统奥运税务服务工作的开展。
各局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奥运税务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接受市局有关奥运税务服务工作的指导并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市局奥税办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北京市政府有关奥运会税收政策;
(二)负责集中受理涉奥纳税人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的管理事项;
(三)负责开具涉及第29届奥运会售付汇税务凭证及涉税证明;
(四)负责《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涉税收入专用发票》的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奥运税收政策咨询和宣传服务;
(六)负责组织、指导 、协调地税系统奥运税务服务工作,落实奥运税务服务考核评价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涉及奥运会涉税情况的调研及相关资料的统计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 各局奥运税务服务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奥运会税收政策以及市局制定的有关奥运税务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本局奥运税务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等事宜,确保与市局奥运税务服务工作的有效衔接;
(三)负责涉奥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税款征收等基础征管工作;
(四)负责对奥运税收政策执行、征管等情况和问题的信息反馈、调查研究工作;
(五)负责做好涉奥纳税人基础征管数据信息的管理;协助市局奥税办做好基础征管数据信息的核对工作;
(六)负责本辖区奥运经济对税收直接、间接影响情况的采集、综合与分析;
(七)负责奥运税收政策及征管程序、措施的宣传与咨询工作。
本辖区内无奥运建设项目或管理部门以及本辖区内纳税人承担区外奥运建设项目的区县局、分局,要在日常征管中密切关注奥运经济动态及对税收间接影响情况的采集、综合与分析,根据市局要求随时做好开展奥运税务服务工作的协调与配合。
第七条 奥运税务服务模式主要有:
(一)即时、限时服务模式。即:即时受理、办理各种涉税事项;即时受理、限时办理涉税事项的形式和方法。
(二)网络(传真)服务模式。即:以网络(传真)形式开展涉税事项的受理及办理、宣传和解答税收政策、与纳税人交流互动等形式和方法。
(三)征询服务模式。即:以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向涉奥纳税人征询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征管工作问题的形式和方法。
(四)“一门式”服务模式。即:落实“首问责任制”,在涉奥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及税务咨询时,以“一门受理、内部协调”的方式,提供“集中、高效”服务的形式和方法。
(五)个性化服务模式。即:根据奥运税务服务工作需要及涉奥纳税人特殊需求,提供个性化援助服务(如上门服务、预约等)的形式和方法。
第二章 奥运税务办公室服务规范
第八条 市局奥税办以“一门式”服务模式履行其职责,集中为涉奥纳税人提供相关的税务服务。其服务规范由涉税业务(奥运税收减免税报备服务、开具涉及第29届奥运会售付汇税务凭证服务、奥运专用发票购领服务、奥运税务咨询服务、奥运税务宣传服务和贯彻落实奥运税收政策服务)规范、服务场所规范、礼仪规范、文明用语规范组成。
第九条 奥运税收减免税报备服务是指: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京地税奥〔2004〕243号,以下简称减免税报备管理办法)的规定,集中受理涉奥纳税人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的报备事项并进行后续审查管理。
服务方式:网上受理、即时受理和后续管理。
(一)网上受理
1.在市地税局网站(http://www.tax861.gov.cn,下同)中奥税办网页“政务公开”栏目内公布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的有关规定,并向涉奥纳税人提供相关文书、表格的下载及填表说明。
2.与涉奥纳税人签署网上报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负责告知涉奥纳税人网上报备注意事项。
3.按时登录网页,及时受理涉奥纳税人网上减免税报备事宜,并按照减免税报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报备资料进行审核。
(二)即时受理
直接受理涉奥纳税人上门报备减免税事项,并按照减免税报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报备资料进行相关审核。
采取上述两种方式受理时,凡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并归档;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制作《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项目补正通知书》,并针对不同报备方式的涉奥纳税人,分别通过电子邮件或当场告知涉奥纳税人补正事项,由涉奥纳税人补正后重新报备。
(三)后续管理
按照减免税报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每年至少一次对涉奥纳税人减免税报备情况进行审查前,制定详细的审查工作方案、审查内容与重点、审查方式及需要涉奥纳税人提供资料的清单等,并事先通知涉奥纳税人做好相关准备。
审查工作结束后,根据审查结果制作《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审查情况通知书》,明确告知涉奥纳税人审查结论。审查有问题的,协调相关区县局、分局依法做相应处理。
第十条 开具涉及第29届奥运会售付汇税务凭证服务是指: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0〕102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及第29届奥运会涉税事项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管理办法》(京地税奥〔2004〕131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涉奥纳税人申请,按规定的程序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
服务方式:网络及传真受理、即时受理。
(一)网络及传真受理
1.在市地税局网站中奥税办网页“政务公开”栏目内公布开具涉及第29届奥运会售付汇税务凭证的有关规定,并向涉奥纳税人提供申请文书的下载格式、填报说明及告知事项。
2.每天登录网页,查询、受理涉奥纳税人通过电子邮件或随时受理通过传真提交的开具税务凭证申请、合同、完税凭证及证明材料等附送资料,先行办理相关资料审核。
(二)即时受理
按照市局京地税奥〔2004〕1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受理涉奥纳税人上门报送的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申请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采取上述两种方式受理时,凡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开具并通知涉奥纳税人领取税务凭证;不符合受理要求的,针对不同申请方式的涉奥纳税人,分别通过电子邮件或当场告知涉奥纳税人补正事项,由涉奥纳税人补正后重新报备。重新报送后,服务时限从涉奥纳税人重新报送资料次日起连续计算。
采取网络及传真申请的涉奥纳税人领取税务凭证时,还应持开具税务凭证申请及附送资料原件,由税务人员对原件和电子版或传真版的内容进行一致性核对无误后将税务凭证交涉奥纳税人。
第十一条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涉税收入专用发票》购领服务是指:按市地税局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纳税人有关奥运专用发票的购领、开具、取得、保管等行为进行管理。
服务方式:预购发票(网络、传真、电话)、即时领购。
(一)预购发票包括网络预购、电话预购、传真预购三种方式。
1.在市地税局网站中奥税办网页“政务公开”栏目内公布奥运专用发票各项管理制度。
2.每天登录网页,查询预购发票信息并通过电话与涉奥纳税人进行联系确认,随时受理涉奥纳税人通过电话或传真预购发票申请,接收涉奥纳税人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提交的预购发票申请及相关材料,先行办理审核手续。
(二)即时领购
1.直接接受涉奥纳税人的领购发票申请及相关材料。
2.对涉奥纳税人提交的领购发票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预购发票申请符合受理规定的涉奥纳税人,即时通过电话与涉奥纳税人联系约定供票时间,由涉奥纳税人持领购发票申请及相关材料原件前来领购发票。在对原件和电子件或传真件的一致性核对无误后给予供票;对即时购领发票申请符合受理规定的,应当场供票。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应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当场告知涉奥纳税人补正事项,由涉奥纳税人补正后重新报送购票申请。
应涉奥纳税人的实际需求,可以对涉奥纳税人提供送票上门的个性化服务。另外,涉奥纳税人如在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维修等方面存在问题,奥税办可以提供相关的协助、协调服务。
第十二条 奥运税务咨询服务是以“满足纳税人需求、不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为原则,采取多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有关奥运会税收政策、征管规定及涉税事宜等方面的解答咨询服务。
服务方式:网上、电话、上门、书面。
实行“首问责任制”,即接洽首问第一人为责任人,负责为纳税人解答各种形式的问题咨询,对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问题咨询,应告知并协助纳税人到相关部门解决。
每天登录网页,查询、受理纳税人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的咨询,随时受理纳税人通过电话、上门、书面进行的咨询,使用《业务问题处理单》对各种咨询问题进行处理、登记。
对于税收政策及征管规定明确的问题,应即时做出全面、准确、耐心的答复。对现行税收政策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纳税人说明情况,做出解释。对于咨询问题需要多个部门进行业务支持的,经与其他部门协调后,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纳税人。
第十三条 奥运税务宣传服务是指:以“简练、准确、实用”为原则,以多种形式及时宣传奥运税收政策及征管规定,公开各项工作制度及流程,方便纳税人了解奥运税收政策及征管规定,提高办税能力与水平。
服务方式:网络宣传、征询辅导及其他。
(一)网络宣传
通过市地税局网站公布奥运税收政策法规、征管规定、工作制度等。对于新的政策法规、征管规定、工作制度等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对网站内容进行维护更新;配合宣传部门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奥运税收政策和征管规定等。
在奥税办网页上建立“网上课堂”栏目,为纳税人提供奥运税收政策与征管培训和辅导材料。
定期对纳税人的咨询问题进行归类、整理,必要时通过网络对外公布普遍性问题或热点问题。
(二)征询辅导
适时召开涉奥纳税人座谈会,征询有关奥运税收政策执行及税收征管的问题和建议,了解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及征管过程中的需求,同时开展对奥运税收政策及征管规定的宣传辅导。
(三)其它方式
以宣传资料、宣传活动、媒体宣传、上门交流、网上传送等多种方式宣传奥运税收政策,免费提供各种宣传材料并同时受理咨询。
第十四条 贯彻落实奥运税收政策服务是指:增强奥运税收政策及征管问题前瞻性和政策贯彻落实的可操作性的研究,提高服务主动性;加强本部门内部、外部以及本部门与涉奥纳税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加强调查研究,多方面了解涉奥纳税人的实际需求和奥运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或会同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向上级部门反馈。
(一)奥运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1.在新的奥运税收政策下发并明确税收征管规定后,及时在地税网页上公布,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和辅导。
2.加强对各局奥运税务服务工作的服务与监督,确保奥运税收政策及时贯彻落实,保证奥运税收减免税政策落实到位和其他征管工作落到实处。
3.根据涉奥纳税人以及各局税务服务工作的需要,适时组织进行政策学习与培训。
(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反馈
注重收集奥运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的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建议,会同市局相关业务处室为上级部门完善税收政策和本部门制定征管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确定1至2个课题,做好政策及征管措施的深层调查研究。
(三)对涉奥纳税人,主动加强沟通与交流,了解政策需求和亟待解决的税务问题,如工作需要,可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五条 为提高地税系统整体服务奥运的水平,不断提高涉奥纳税人对奥运税务服务的满意度,根据涉奥纳税人的个性化需求,对涉奥纳税人办理的税务事项,可采取“一家受理、内部协调、即时受理、即时传送、高效运转”的方式,即由奥税办统一受理,内部协调各局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第十六条 为建立和完善市局与各局间的涉税信息交互制度。为使各局进一步了解涉奥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情况,加强基础信息数据管理工作,奥税办定期整理、统计其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办理情况(如: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减免税报备等),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反馈市局相关处室和区县局、分局。各局按本规范相关条款规定向市局反馈相关信息,共同落实信息交互制度。
第十七条 服务场所规范是指:认真落实“服务至上”的税收工作理念,为纳税人营造“文明、整洁、便民”的办税环境。奥税办的服务场所环境应达到:
(一)在服务厅工作区域公开公示工作制度、服务流程及服务时限;
(二)服务厅工作区域桌面整齐、地面整洁;
(三)工作台设置服务岗位牌,标明税务人员姓名及工作职责;
(四)设置“意见箱”及“意见卡”,征询纳税人意见;
(五)设立服务设施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所需物品和税法宣传资料。
第十八条 礼仪规范是指:通过对着装和行为举止的规范,体现地税干部良好的精神面貌和综合素质。奥运税务服务礼仪规范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着装规范的通知》(京地税基〔2004〕12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文明用语规范是指:通过对电话用语和窗口用语的规范,使涉奥纳税人充分感受地税干部服务奥运的热情与周到。奥运税务服务文明用语规范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税务所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2〕2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区县局、分局奥运税务服务规范
第二十条 各局奥运税务服务岗位包括业务科室、纳税服务所、税务稽查所以及本辖区涉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所。各局要遵照“以纳税人为中心、协调有效、落实承诺、服务周到”的原则,依本规范的规定履行职责,规范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局奥运税务服务规范由日常税收征管服务规范、首问负责制及“一门式”服务规范、宣传服务规范、贯彻落实奥运税收政策服务规范、个性化服务规范、服务场所规范、礼仪规范、文明用语规范组成。
(一)日常税收征管服务规范
服务内容:1. 按现行岗位设置开展各项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纳税服务所(或地区税务所)负责涉奥纳税人有关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奥运会专用发票”除外)等工作,实施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工作的相关业务科、室、所负责对涉奥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工作。
2.保证与市局奥运税务服务工作的有效衔接。对于市局向各局提出协助核对相关征管数据信息的工作需求,能即时核对的,应即时核对并反馈市局;不能即时核对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及反馈工作。
3.各局对市局在奥运税收减免税报备、申请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等涉税事项办理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要根据不同情况依税法规定做相应处理,必要时可以转入纳税评估及税务检查程序。
4.建立奥运经济动态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制度,开展奥运会对区域经济及税收直接、间接影响的综合分析,适应税源管理及综合分析的需要。
5.建立重点涉奥纳税人联系制度,拓宽奥运会的信息收集渠道,随时了解奥运建设进程,掌握奥运经济特点,奥运相关产业行业发展对区域经济和区域产业结构的影响与调整。
服务标准:依本规范及市局现行日常征管工作制度、纳税评估工作规范、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纳税服务承诺标准执行。
(二)首问负责制、“一门式”服务规范
服务内容:各局在日常工作中应落实“首问负责制、实行‘一门式’服务”方式。在涉奥纳税人进行税务咨询或办理涉税事项时,首次接待涉奥纳税人的部门或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做好以下工作:
1.受理税务咨询。受理多种形式(网上、电话、上门、书面)奥运税收政策、征管规定等方面的税务咨询。能即时解答的,即时回复涉奥纳税人;对于电话及上门咨询属于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第一责任人负责引导涉奥纳税人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对网上及书面咨询属于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第一责任人负责将咨询问题转交相应部门并按规定时限答复涉奥纳税人。
2.办理涉税事项。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奥涉税事项,应及时给予办理;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涉奥涉税事项,第一责任人负责为涉奥纳税人提供全程协助办理服务;对涉及本局内多个科、所的涉税事项,实行“一门式”服务方式,为涉奥纳税人提供“简捷、高效”的税务服务。
服务标准:及时受理、限时服务;有效协调、全程协助;一门受理、内部流转、快速办理。
(三)宣传服务规范
服务内容:在本局网页中公开奥运税收政策、征管规定、工作流程及其他工作制度;公开责任部门、工作职责、服务规范及联系方式;在办税大厅的税法宣传屏显示或在资料台中摆放奥运税收政策及征管规定的宣传内容、材料,供纳税人阅、取;有针对性地组织涉奥涉税宣传活动。
服务标准:简明实用、全面准确、及时到位。
(四)贯彻落实奥运税收政策服务规范
服务内容:贯彻奥运税收政策和收集政策执行情况及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馈;随时配合本辖区政府部门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奥运相关涉税需求;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工作;关注本辖区内奥运建设整体进展情况,并开展相关税务服务工作,及时报送动态信息。
服务标准:及时有效、依法规范
(五)个性化服务规范
服务内容:鉴于奥运建设项目投资额巨大、情况复杂、工程周期长等特点,针对涉奥纳税人的实际需求及市局奥运税务服务工作安排,提供个性化援助服务。
1.上门服务。上门为涉奥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或提供纳税辅导。
2.征询服务。加强与涉奥纳税人的联系与交流,定期以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向涉奥纳税人征询有关奥运税收政策执行及征管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馈。
3、网上政策送达及咨询服务。对于有电子邮箱的涉奥纳税人,各局可通过网络在第一时间将新的奥运税收政策送达;在本局网页上以“留言板”、“局长信箱”等方式,为涉奥纳税人提供“一对一”的奥运税务咨询和意见反馈服务。
此外,各局要创新贴近涉奥纳税人的多种服务形式,如:提供新政策讯息提示、预约等服务。
服务标准:以纳税人为中心、服务快捷周到
(六)其他服务规范依市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局应制定本局奥运税务服务规范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并报市局奥税办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我们将适时对本规范的内容进行补充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