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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关于发布《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

时间:2024-05-14 06:24: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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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关于发布《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关于发布《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5〕235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将家用电动洗衣机等进口商品列入《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现予以公布(见附件)。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目录中的家用电动洗衣机、真空吸尘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电热水器、电烤箱类、微波炉、电饭锅、电熨斗、电灶类、电动食品加工机、液体加热器类、录像机、音响设备、个人计算机、显示器、开关电源、打印机、电动工具、低压电器、电焊机等商品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其它商品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必须获得国家商检局签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被批准使用安全标志,方能进口。

  附件:    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

  家用电动洗衣机、真空吸尘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电热水器、电烤箱类、微波炉、电饭锅、电熨斗、电灶类、电动食品加工机、液体加热器类、录像机、音响设备、个人计算机、显示器、开关电源、打印机、电动工具、低压电器、电焊机、电信终端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火灾报警设备、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血液透析装置、空心纤维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心电图机、植入式心脏起搏器、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汽车用安全玻璃、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汽车安全带、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宁波市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宁波市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1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 奇

   2011年2月18日


  第一条 为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实现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的有偿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是指简单、易记,或者具有个性化等特点的小型客车号牌号码。

  第四条 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工作小组,研究制定公开竞价实施细则,确定特殊号牌号码的分类及公开竞价底价的定价规则,协调处理公开竞价活动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工作小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监察、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成。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公开竞价活动的协调和管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的确定、投放和公开竞价成交后车辆的上牌登记。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交易中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的公开竞价程序和规则,按规定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并为公开竞价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号牌号码列入公开竞价范围:

  (一)末二位数为“66”、“77”、“88”、“99”的;

  (二)三位数以上为同号、顺序号、对称号的;

  (三)车主申请指定的。

  公开竞价的小型客车号牌号码数量不超过小型客车号牌号码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计算机选号牌号码在车主所在行政区域内公开竞价,自编自选号牌号码在全市范围内公开竞价。

  第十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动态管理库,确定并分期分批投放特殊号牌号码。

  第十一条 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活动一般每月两次,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易中心会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减。

  第十二条 可以在本市申请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

  (一)已购新车的;

  (二)本市车辆转移登记的;

  (三)外地车辆转入我市的;

  (四)有意向购置新车的。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参加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参加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

  第十四条 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实行凭车竞价或按意向竞价。

  按意向竞价是指申请竞价时,竞价人有意向购置新车但尚未购置的。

  第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易中心应当在其网站和办事服务大厅公开发布每次投放号牌号码的数量、投放的号牌号码及公开竞价底价,报名和公开竞价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十六条 有意向参加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交易中心指定窗口办理报名申请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公开竞价保证金,取得公开竞价资格。

  申请指定号牌号码的,应当经过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经认可的,列入公开竞价范围。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有关单位选择相应的产权交易机构,具体开展公开竞价活动。

  公开竞价活动应当操作规范、程序简便、服务高效。

  第十八条 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使用权有偿出让主要采取挂牌竞价的方式进行。无竞价人的,该号牌号码列入下次公开竞价范围;只有一个竞价人的,由该竞价人按底价受让该号牌号码;有两个以上竞价人的,通过现场竞价的方式确定买受人。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使用权网上公开竞价出让。

  第十九条 竞价成交的,产权交易机构、买受人当场签署竞价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付清有偿使用费,交易中心根据交费票据出具“竞价成交证明”。买受人凭“竞价成交证明”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上牌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买受人应当在竞得号牌号码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进行机动车登记,逾期登记的视作自动放弃,买受人竞得号牌号码列入下次公开竞价范围,已缴纳的竞价款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对公开竞价所得的号牌号码只拥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买受人不得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公开竞价所得号牌号码连续使用1年以上的,车辆转移、注销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为买受人保留6个月。超过6个月买受人未将该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到本人(单位)新上牌登记的车辆,或因行政区划变更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该号牌号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偿收回,该号牌号码列入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动态管理库。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发放的属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号牌号码,车辆所有人连续使用3年以上的,车辆转移、注销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为车辆所有人保留号牌号码6个月。超过6个月车辆所有人未将该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到本人(单位)新上牌登记的车辆,或因行政区划变更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该号牌号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偿收回,该号牌号码列入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动态管理库。

  第二十四条 车辆注销登记、车辆转籍、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的,按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和省公安厅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统一换发牌照式样和内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款项(包括违约保证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所属区域缴入市或县(市)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二十六条 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佣金由产权交易机构向买受人收取,比例按竞买成交价的5%以下确定,具体收取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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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
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厅。
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
  原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
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将重大科技攻关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
推广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前期论证评估、
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中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由科研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
织承担。
  2.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批准后,由市、
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过程管理。
  3.将成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省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省星火技术密集区的前期论证评估工作,交给地级以上市(含顺德
市)人民政府、科研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将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的具体审计、评估工作,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5.将科技管理工作中的各类科技统计、科技成果登记、公报和科技奖励工
作中的事务性工作、科技期刊的质量审读、科技管理人员一般性培训等工作,交
由科研事业单位承担。
  6.不再归口管理原专利管理局(现知识产权局)。
  7.实行政企分开,与所属企业脱钩。
  8.取消全国农村青年星火带头人与星火带头标兵、省科研院所进出口权、
省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技术性收入提取奖酬金等审批事项。
  (四)增加的职能
  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引进项目
的论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
策和法规;拟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
省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全
省科技发展重大布局、优先领域;推进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全省科技创
新能力;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引进
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3.组织制定科技攻关、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实验室、星火计划、火炬计划、
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等科技计划及相关的政策
措施,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加强宏观
管理。
  4.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
指导各种科技示范推广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
创新工作。
  5.负责管理归口管理的省级、本级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专
项资金和科技发展基金。
  6.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参与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
规划、政策措施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7.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负责有关科技外事审核
工作。
  8.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
识产权保护等工作;促进民营科技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科普
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
的建立。
  9.负责科技信息、科技宣传、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的管理工作;负责省科
技信息网络管理工作。
  10.指导、协调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县(区)的科技管理工作。
  11.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科学技术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科学技术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起草、调研、督办、信息、宣传、会
议、文电、档案、信访、提案(议案)、机要、保密工作和机关财务、基建、接
待工作;负责省科技信息网络管理工作;承办省科教领导小组、省政府科技咨询
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订科技发展的政策、法规、规章和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省直科研机构、各市科技体制
改革工作;组织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民
营科技工作;负责全省性科技民间社团的核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专业
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政策措施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牵头组
织拟订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安排科普工作的调研和检查督促;指导科技兴
市(县)工作。
  (三)发展计划处(与社会发展科技处合署)
  组织研究科技发展战略,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
制科技创新百项工程、研究开发计划指南;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级工程技
术研究开发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组织实施社会发展计划和社会发展方面的
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组织实施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海洋和可持续
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管理跨地区、跨行业的重大科技项目;负责科技创
新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提出经费配置
的建议;审核新建研究开发机构;负责组织科技统计。
  (四)条件财务处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编制归口
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专项资金和各项科技发展基金等有关
经费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监督经
费的使用管理;编制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研究所改造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参与编制重大科学工程等基地建设计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指导实验动物、
大型科学仪器装备管理和协作网管理工作;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五)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研究提出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政策措施、规划、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工
业领域重大科技攻关计划以及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等重大高新技术
产业化项目;承担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业务指导及有关工作;实施促进高新
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集团)的认定、考核工作;
承担对重点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负责组织工业领域的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
展计划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协助组织国家电
子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参与技术创新工程的组织实施。
  (六)基础研究处
  研究提出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制订基础研究的发展规划;
组织制订和发布基础研究项目指南,受理基础研究资助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指导
和协调基础研究工作,促进基础研究队伍建设,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七)农村科技处
  研究提出促进农业和农村科技发展的战略和政策措施;研究制订农业和农村
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农业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和科技扶贫计
划;负责星火技术密集区、星火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指导农业和农村重
大科技产业示范、星火培训;指导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
  (八)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研究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措施,制订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科
技奖励、技术保密、技术出口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科技
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和重点新产品计划;负责全省科技奖励工作,承办省科技奖励
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负责指导科技成果信息库建设;研究拟订发展技术市场
的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核,指导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九)对外科技合作处
  研究拟订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间及有
关国际组织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协议,负责科技对外交流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
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开展对国际科技发展的信息跟踪、分析工作;负责审批
有关科技团组出访及境内外国际科技展览会、国际科技学术会议。
  (十)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审计、党群、精神文明建设、宣传
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科学技术厅机关行政编制6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不含纪检组
长),正副处长(主任)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