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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气化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1:54: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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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气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电力[1999]7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气化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农村电气化事业,并将这项工作作为促进农村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在原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和地方各级政府
的组织领导下,农村电气化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电力工
业部的行政职能和水利部承担的电力工业行政职能划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
将继续组织、指导和推进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统一思想,大力推进农村电气化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电气化事业飞速发展,到1997年底,农户通电率
已达到95.89%,已建成农村电气化县和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832个,为农村
经济发展,特别是为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广大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做
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我国还有5000万人口没用上电,人均拥有装机容量只
有0.21千瓦,农村电气化仍处在较低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差距。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没有农
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
化。农村电气化是发展农村经济,保持农村稳定,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实现农业
现代化的重要条件,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认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努力
开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新局面。
转变观念,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电气化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电力工业的不断发展,电力供应紧张的
局面总体上已经改变,电力供需基本平衡;电力工业管理实行政企分开,各司其
职,各负其责。去年国务院统一部署了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这是农村电气
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电气化工作上一个新台阶的重要措施。为适应新
的形势,必须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对农村电气化工作及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和
完善。为此,国家经贸委将组织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气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在原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农村电气化县标准》和《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标准》
的基础上,结合“两改一同价”的要求,组织制订全国统一的农村电气化标准和
相关政策;结合“十五”计划的编制,组织编制农村电气化“十五”和2010年发
展规划;同时将继续采取电力扶贫共富等政策措施,鼓励各级政府和电力企业加
大对农村电气化建设的投入,不断提高电气化水平,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
步。
三、稳步推进,做好1998年农村电气化县的验收审定工作
  农村电气化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稳步推
进。1999年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继续做好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1998年农
村电气化县验收审定工作,仍执行《农村电气化县标准》和《农村水电初级电气
化县标准》,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农村电气化组织验收,并请在1999年
5月底前将验收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将组织有关部门
审核后批复。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维华诉周维鸿房屋纠纷申诉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维华诉周维鸿房屋纠纷申诉一案的复函

1990年3月10日,最高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申字〔1989〕第039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即本案当事人讼争之179号房屋在1947年购买时,买契上所载的是周维辉(即周维鸿)的名字;1953年昆明市人民政府进行换证,仍以周维鸿的名字登记,并一直由周维鸿管理使用至今。诉讼过程中周维华又举不出有力证据来证明其产权主张。据此,讼争之179号房屋应认定为周维鸿所有。
以上意见供参考。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每次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